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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异议申请书 ;
  2、代理交委托书 ;
  3、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4、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
 
商标异议申请审查流程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时间约为二至三个月,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开具《受理通知书》—— 三个月内可以补充异议理由及证据——商标局向被异议人发出《答辩通知》,答辩时间30天——答辩后可以保留三个月时间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排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间约一年左右——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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