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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无效

 1、商标驳回复审

简要说明    
  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驳回复审申请书;
  2)、驳回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驳回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异议复审
简要说明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异议复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复审申请书;
  2)、异议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4)、异议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异议复审审查流程
  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约一至二个月可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后可以要求保留三个月补充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商评委给被异议人发《答辩通知》——被异议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后15日内进行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审查和裁定——答辩后可以申请保留三个月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而后进入实质审查,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审查完成,商评委将出具《异议复审审查决定书》——对商评委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争议
简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争议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商标争议申请书;
  2、商标争议理由书及证据;
  3、商标争议申请代理委托书;
  4、商标争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争议申请审查流程
  所有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约1-2个月的时间,商评委将颁发《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后可以保留三个月补充争议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商评委给被争议人发《答辩通知书》——答辩后可以申请保留三个月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实质审查的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左右——争议理由成立的,被争议商标将予以撤销;争议理由不成立的,被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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