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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驳回复审申请

 

  (1)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如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的再判断。
  (3)重要商标被驳回时,只要有一线希望,都要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4)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5)驳回复审平均成功机率较高,不少知名品牌都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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